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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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同学们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处分分为六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家长协助共同教育。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级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收集好相关的取证材料,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报请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

2、批准,由政教处填写处分协议书,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字,公布执行。第四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一个月,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第五条撤销处分程序。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由班级和年级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若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则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由政教处整理存档。第六条开除或劝退学生,或学生主动退学,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订协议书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第二章处分办法第七条未履行请假手续,

3、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括自习、两操和集会)。迟到、早退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计算。旷课1节,点名批评。旷课超过5节,警告处分。旷课超过10节,记过处分。旷课超过20节,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30节,劝其退学处分。旷课情节严重的,由班主任报请学校,及时处理。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考试作弊,由教导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1 .当面顶撞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2 .辱骂老师,或给教职工起绰号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3 .殴打教职工,

4、或用其他手段给教职工施加压力、威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 .扰乱公共(如宿舍、教室、餐厅、会场、校园等公共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者:(1)违反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2)故意起哄,煽动滋事,恶语谩骂,造谣、信谣、传谣;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第十条不团结同学,不尊重他人者。1.恶语谩骂他人,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 .以强凌弱,欺压弱小同学或女同学,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者,给

5、予记过处分。3 .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勾结校外人员,威胁他人或寻衅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学校用电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器(包括电灯、电褥子、电炉子、电吹风、充电器等)或违反学校规定用火(包括携带打火机、点蚊香、点垃圾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起意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阅读不健康读物、外出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在外租房等。1 .凡购买或借阅不健康读物、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留校察看,视情节轻重,直至勒令退学处分。2 .进营业性舞厅者,一次留校察看,经教育不听,勒令退学。3 .

6、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染发、烫发、拉直板、留长发、留怪异发型、佩带首饰、穿奇装异服者,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四条在课堂上或自习课上睡觉,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家长领回家教育,第三次留校察看。第十五条多次违反宿舍纪律,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外,由家长领回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第十六条凡违反校纪校规“五条红线”的,给予劝其退学及以上处分。凡违反治安条例或国家法令,受到公安、司法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对如实反映问题的同学,实施报复(包括威胁、谩骂、中伤或殴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或加重处分:1 .违纪后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违纪者,可减轻处分;2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有意隐瞒错误情节,避重就轻;订立攻守联盟;为他人做掩护;做伪证者,加重处分;3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加重处分;4 .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与本条例有关条款处分。第二十条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惩办。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办公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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