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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盘问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民警现场盘查能力,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现场盘问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当场盘问、检查等行为。第三条执法执勤民警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等必要警用装备,携带人民警察证。第四条执法执勤警力的配置应当与警务活动或警情性质和规模相适应,保持优势警力。现场警力不能满足执法
2、需要,应立即请求增援,加强戒备控制,并确保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第五条执法时,民警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您好!我们是XX(单位)民警,现依法执行公务,请予配合。)执法对象要求出示证件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出示证件时,不得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如执法对象质疑人民警察证效力时,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法定的警察执法证件,警告其不得继续纠缠和质疑,对不听劝阻的,告知其已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第六条执法执勤民警发现无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的可疑“三无人员”,应当盘问检查。(您好!我们是XX(单位)民警,现依法执行公务,请予配合。)无法查明真实身份的,应当口
3、头传唤,(我们是XX(单位)民警(出示证件)。你因涉嫌XX,根据XX规定,(口头)传唤你到XX单位接受询问。对拒不执行人民警察命令的,可以强制传唤。(你如果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我们可以对你实施强制传唤。我们在强制传唤中可以依法对你使用手铐和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发现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对被盘查人随身携带、没有证据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财物,代为保管。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与被盘查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被盘查对象,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
4、被盘查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第八条盘查多名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对象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对象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第九条盘查时,盘查民警与被盘查对象保持1.5米至2米的距离,侧身站立于被盘查对象弱手侧,取出制服性警械戒备;警戒人员侧身站立于被盘查对象强手侧,保持2米左右距离,将警械对准对象加强戒备威慑,并与盘查民警保持90度夹角戒备,防止被盘查对象及其同伙的袭击。第十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我们是XX(单位)警察(出示证件),依法例行检查,请大家在原地不要动,主动出示身份证件。)(一)
5、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一致性认定;(三)注意被盘查对象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第十一条被盘查对象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告知被盘查对象可以离开,礼貌放行,并感谢其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您可以离开了,再见。)第十二条执法对象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且不能出示居住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第十三条被盘查对象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拒不提供真
6、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因为XX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我们要将你带回XX公安局(派出所)继续盘问,请您配合。)第十四条现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你好!我们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人身检查,请配合。)(根据侦查案件需要,特邀请您(你们)一起参与人身检查并请见证。)民警责令被盘查对象转过身去,双手抱头,十指交叉面向墙(或车、栏杆等),或者要求双手扶墙,双脚分开,接受检查。盘查民警站于被盘查对象身后,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其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拍打检查,特别
7、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无女性工作人员的,应当请求增派,同时注意警戒和控制;可能危急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特别紧急的除外。第十五条检查被盘查对象携带的物品,(你好!我们是XX(单位)的民警,现在要对你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请您配合。)(请把您的包(行李)打开,我们要例行检查。)应当责令其把物品放在安全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开启箱包时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对有声、有味物品应当谨慎拿取,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第十六条处警或实施当场盘
8、问、检查,被盘查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民警要冷静克制,不受干扰,重申盘查依据,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当场揭露盘查对象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视情采取传唤、强制传唤、强制带离、先行拘留等措施。(一)采取吵闹、言语纠缠、反复追问盘查理由及依据等方式拒绝接受盘查的;(二)采取辱骂、向民警吐口水等方式公然侮辱民警的;(三)有推操、拉扯等轻微暴力行为的;(四)以踢、打、摔、勒等方式袭击民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予以控制,避免纠缠。第十七条处警或实施当场盘问、检查,遇有女性被盘查对象脱衣服等行为,民警应当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
9、行职务,警告其自重,责令立即穿上衣服,应当通知女性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对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诬陷民警“耍流氓”的,切忌沉默回避,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坚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处警或实施当场盘问、检查,被盘查对象及其他人员以“警察打人”为由煽动闹事、撒泼耍赖的,民警不得犹X停顿,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警告(XX同志,请注意你的言行,要依法行使你的权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其立即停止煽动,必要时强制带离。必要时,可以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向围观群众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执法依据,争取理解支持。第十九条处警或实施当场盘问、检查,被盘查对
10、象亲友下跪的,民警应当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弯腰或下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第二十条处警或实施当场盘问、检查,发现凶器等其他较高现实危险性物品时,要迅速将凶器等物品取出,置于被盘查对象不能触及、警戒人员能有效控制的位置,警戒民警同时迅速取出武器(枪支)戒备。仔细检查被盘查对象人身,确保全部清除其身上藏匿的凶器等物品,并予以上铐。检查完毕后立即收集查获的凶器等物品,依法扣押并置于民警有效控制下。第二十一条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或调查的,应当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确保排除安全隐患后,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区。利用执法车辆带离嫌疑人员时,应当将其安排在车辆后排中间位置,民警要在车辆内选择合适位置固定执法记录仪,全流程记录车内情况,并做好看管和戒备威慑。第二十二条带至公安机关后,按照公安部“四个一律”规定,将嫌疑人带入办案区,继续盘问或调查,依法固定证据,经审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告知审查结论,归还财物,允许离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分别按照行政、刑事办案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