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制刀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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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管制刀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均应有2名以上具备管制刀具认定资格的民警,负责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认定办法按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XX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应当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所用刀具、少数民族生活习惯所配刀具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第四

2、条公安机关应将生产、销售(含专营、零售)管制刀具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刀具被盗、丢失等案(事)件的发生。第五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生产(包括加工、处理)、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生产环节备案、销售环节登记等管理制度,不得制造、购销非生产生活需要、无商标、无号码的管制刀具。第六条生产(包括加工、处理)管制刀具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企业填写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表,连同管制刀具品样报备。第七条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企业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如实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并保存2年备查。应督促销售管制刀具企业落实

3、“三禁止两报告”制度,即对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未成年人等三类人员禁止销售,对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欲购买管制刀具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匕首、从事机械制造加工单位购买三棱刮刀的,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销售企业查验并如实登记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主管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三)购买人身份证明。第九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生产、工作、生活需要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应督促指导生产、工作、生活需要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个人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随意携带。第十条公安机

4、关应加强管制刀具日常清查收缴,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管制刀具集中清查收缴行动,在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前应突击开展清查收缴,依法收缴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的管制刀具。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都应依法查处。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XX教育、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商场、夜市、娱乐场所、风景旅游区等重点治安复杂场所的检查整治和巡逻执法,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及时发现和依法收缴非法贩卖、携带的管制刀具。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教育广大在校学生自觉抵制非法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行

5、为。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XX交通、邮政等部门,强化对物流、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及时查缴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运的管制刀具。第十四条对曾因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人员以及非法制贩、携带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信息,应一律采集录入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巡查,及时封堵网上涉及管制刀具有害信息;对排查发现的网上非法贩卖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核查追缴。对通过网络向涉恐重点地区人员贩卖管制刀具的信息线索,应成立专班,彻查追缴。第十六条管制刀具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所制造、销售的管制刀具没有铸刻商标或号码的;管制刀具销售企

6、业未按规定建立购销登记制度,向不符合配带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应XX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管制刀具;情节严重的,商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对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公安机关应XX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非军警、专业狩猎人员、野外作业人员佩带匕首,机械加工人员在工作场所外携带三棱刮刀,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少数民族用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具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形之一的,除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

7、节外,依法予以治安拘留:(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行销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携带管制刀具的;(四)一人携带三把以上(含三把)管制刀具的;(五)携带管制刀具预谋实施违法犯罪或利用管制刀具威胁、恐吓他人的;(六)携带管制刀具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扰乱单位秩序或造成后果的;(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一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三)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释。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XX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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