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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合同甲方(管护单位):乙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的公益林进行管护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益林管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对乙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的范围。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公益林进行管护。2 .甲方应制定公益林管护计划,明确管护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3 .甲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公益林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甲方应加强对公益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5 .甲方应对乙方的公益林权属进行登记备案,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6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公益林管护费用。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依法享有公益林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进行公益林管护工作。3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承担公
3、益林的生态补偿责任。4 .乙方应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火灾、病虫害等危害公益林的行为发生。5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公益林的权属变更、使用情况等信息。6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 .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公益林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 .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公益林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