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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是指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不包括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船舶;本规范所称出海人员,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和其他随船出海的人员。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
2、是指公安机关及时采集辖区内出海船舶、人员和船舶进出港信息登记备查。第四条备案工作由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由船籍港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无船籍港的,由船舶所在地派出所负责;船舶进出港信息备案由港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应采尽采、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六条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包括:出海船舶基本信息:船舶照片、船名船号、船体长度、宽度、吃水深度、吨位、额定船员人数、船舶来源、船籍港、船舶类型、作业类型、是否安装定位装置、船主或船上负责人及;修造厂(点)名称,修(造)、拆解船舶的时间、
3、船名、船号、船籍港及进出厂时照片,送修人(或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海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进出港信息:船舶名称、进(出)港时间、港口、事由、货物品名、作业区域及随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第七条对固定在本港区水域作业、船上人员固定且1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已编刷识别牌号并安装定位装置的小型船舶(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港口所在地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海防部门同意后,不需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仅每年备案1次船舶作业信息,运用船舶定位数据掌握动态信息。但是,重大安保、重要节点期间或者船上人员及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第
4、八条对旅游、休闲等临时出海人员,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进行进出港信息备案。对客船、渡船以及由海事部门实行定期报告的船舶,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每年备案1次航线情况,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并定期检查客运企业乘客信息登记情况。对已向海洋渔业部门报备的出海船舶、人员及进出港信息,沿海派出所通过共享数据实现信息备案,可结合日常工作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第三章服务保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沿海派出所、警务室或船管站等场所设立服务窗口,为群众现场报备提供便利。服务窗口应当设立醒目标识牌,备有供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等便民设施,并印制便民服务单或服务指南等资料,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
5、屏或电子触摸屏,向群众宣传备案政策。第十条负责备案的沿海派出所应当通过民警登船采、村居协同采、船主自主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备案出海船舶、人员信息。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网上报备途径,供群众报备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出海船舶、人员进出港信息数据对接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报备,减轻基层负担。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采取张贴标语、面对面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出海船舶、人员备案政策及备案内容、渠道和方式等。第十三条负责备案的沿海派出所应当加强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现场备案、网上备案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
6、服务水平。第四章应用要求第十四条沿海派出所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XX公安海防管理系统”,建立重点船舶、重点人员档案,强化日常监管。第十五条沿海派出所应当依托备案信息每月对辖区船舶开展实地核查检查,及时掌握船舶买卖、转让、租赁、改造、报废、灭失等情况,每月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船舶总数的10%,每年实地检查船舶的覆盖率不低于50%。对应当进行进出港报备,但6个月无进出港记录的出海船舶,港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录入系统。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出海船舶、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数据共享和联勤联动,及时处置涉海案(事)件等情况。第十七条沿海派出所应当每年与备案船舶所有人或实际负责人签订1次出海船舶治安管理责任状。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执行备案制度不力的,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重大失误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沿海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