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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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维持好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关于加强校园车辆及人员出入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车辆通行实行登记许可制度。学生发展部负责所有机动车辆的登记、注销审批手续及违规行为的处置,校卫队具体负责已审批车辆的车牌录入、注销,校园及周边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的指引、巡查等管理工作。未经审批同意或车容不整、噪音大、车况差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第三条所有车辆(包括驾驶人、乘坐人员)必须按程序接受规范的信息核实、安全检查、登记许可后才能进出校园。第四条本办法所指

2、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及摩托车。第五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按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kmh,非机动车及摩托车时速5kmho第六条所有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划线停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校园停车位实行统一管理,驾驶人员应听从指挥,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一)可停车区域1.地面划线停车区域。1号教学楼后面停车场、Sl-3号实训楼停车场、16T7栋学生宿舍停车场。2 .地下车库停车区域。运动场及S1-3号实训楼人防停车场。3 .禁止长时停车区域。13T5栋教师公寓路段一律不允许长时间停放车辆。教职工本人或来访亲友车辆可临时在该路段停车,但每次停车时长不

3、得超过1小时。(二)禁停车区域北门小广场(不含划线停车区域)、北门至南门主干道、一食堂至教学楼和实训楼主干道、商铺街(装卸货物办结即走)为禁停区域。第二章机动车辆车牌登记与注销第七条可予登记并录入校园门禁系统的车辆:(一)公务车辆本校、集团和集团下属各单位公务用车。(二)本校在岗教职工私家车本校在岗教职工(含集团驻校各项目部员工、外聘教师)每人限申报登记一辆车牌。(三)校内合作单位车辆合作单位在校内项目合作有效期间,其员工每人限申报登记一辆车牌。(四)后勤服务车辆学校食堂、店铺、超市等从业人员车辆及为其配送物资、食材的车辆,垃圾清运车辆,煤气运送车辆。第八条车牌登记的申办(一)公务车由学生发展

4、部核准后,会同校卫队录入校园门禁系统。(二)本校教职工、合作单位员工车辆由申请人向学生发展部申请登记,限一人一车,车辆所有人应与申请人一致(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合作单位员工还需同时提供校内合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如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则应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户口页等复印件)。(三)后勤服务车辆由物业公司统一出具证明,向学生发展部申请登记。(四)签署安全承诺书所有许可登记并录入校园门禁系统的车辆,由学生发展部同时组织申请人签署校园安全承诺书。第九条已登记车牌的注销(一)本校教职工(含集团驻校各项目部员工、外聘教师)、合作单位员工离职、调离、退休或教学任务

5、结束、合作项目终止时,由学生发展部根据学校人力资源部、教学科研部、二级学院或校内合作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会同校卫队及时注销其已录入校园门禁系统的车牌。(二)后勤服务车辆发生车辆、人员变动或项目终止时,由学生发展部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会同校卫队及时注销其已录入校园门禁系统的车牌。(三)己登记车牌的注销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开展一次。第三章临时通行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十条属地管理部门公务车辆(政府、公安、消防、救护、执法、水电施工等)、上级检查指导、对外交流或举办活动的接送车辆,由学生发展部、校卫队根据相关通知及时核准放行,并安排专人指引停放。第十一条所有出租车和其他私家车一律不得入校。

6、师生因伤因病、搬家或较大物品运送等原因,确需进出校园的,由学生发展部核准、经门岗查验后准予通行。第十二条所有临时通行机动车辆的车牌,不得录入校园门禁系统,一律由门岗人工放行并做好登记管理。第四章非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十三条校内非机动车辆及摩托车进出校园,按照“一人一车一证”,由学生发展部会同物业公司统一办理“非机动车辆出入证”,办理证件费用自理。无证、无牌或其他外来车辆不得入校,已经入校的,由学校安保人员及时清理出校。第十四条非机动车辆及摩托车停放管理此类车辆进校后,应集中停放在1号食堂前后停车棚、5-7栋学生宿舍楼后(避开消防通道及空调外机)及白土宿舍停车位,其余区域一律不得停放。(一)非机动车

7、辆进校,在指定位置整齐有序停放,停车时要锁好车辆,确保安全。(二)电瓶车要在指定区域内自助缴费充电,不得在非指定区域私拉电线充电或在公寓(宿舍)、办公场所内充电。(三)停取车辆必须要有秩序,不得无故推动、破坏他人车辆或堵塞通道。(四)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损坏,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校园内车辆的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校园内车辆违规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车辆违规停放、超速行驶、并排行车。(二)车辆争道抢行、鸣笛、向车窗外抛物。(三)不服从安保人员指挥、不听劝阻。(四)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五)擅自移动校内道路上的隔离设施。(六)驾驶人未佩戴头盔(不含自行车)、骑车带人、双手脱把或手

8、中持物单手骑车、扶身并骑或互相追逐竞驶、未靠右行驶、抢占机动车道行驶。第十六条本校教职员工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出现违规行为者,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出现第1次违规,由学生发展部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二)出现第2次违规,由学生发展部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将其车辆违规行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同时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名义,扣除其当月相应月度绩效考核分。(三)出现第3次违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禁止其校内驾驶车辆一个月。同时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名义,加倍扣除其当月相应月度绩效考核分,且当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得推荐参与下一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此前已被评为本年度优秀者,应予撤

9、销并收回相应奖励。(四)出现第4次违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将其车辆信息移出校园车辆门禁系统,禁止其本年度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同时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名义,加倍扣除其当月相应月度绩效考核分,且当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也不得推荐参与下一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此前已被评为本年度优秀者,应予撤销并收回相应奖励。(五)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违规行为的,参照本条第四款处理。(六)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含助理)、核心岗位人员(含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出现本条第四、第五款违规行为者,除按第四或第五款处理外,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下月起,解除其中层

10、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聘任协议。(七)出现违规行为的人员为外聘教师者,由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商议处置。(八)出现违规行为的人员为学生者,由学生发展部依据学生管理制度并参照本条予以处理。(九)出现违规行为的人员为集团驻校项目部或合作单位员工者,由学生发展部、行政党群部会同项目部或合作单位,参照本条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非本校教职员工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出现违规行为者,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出现第1次违规,由学生发展部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二)出现第2次违规,将其车辆信息从校园门禁系统中注销,禁止其驾车进入校园。第十八条校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学生发展部暂扣车辆和肇事人员,组织应急救护,及时报告学校领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可报警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学生发展部应联合校卫队,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内巡逻督查,对违反规定行驶或乱停乱放的车辆及时通报,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条款处置。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校园内车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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