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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职扩招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生源教育教学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IO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点)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报到
2、时,由招生办工作人员对报到学生资料进行初审,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审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一;(二)应征入伍者;(三)自主创业者;(四)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核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于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
3、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限期进行复查。各教学部门参照新生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核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高职扩招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高职扩招规
4、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先到学校(教学点)办理缴费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资助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每学年学生应当按时到学校(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需持有缴费手续凭证。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
5、如期注册者,按教育部及学校文件的相关条款处理。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方式。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除正常听课外,均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方能参加考试。学生一门课程旷课或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或缺做作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或缺做实验三分之一
6、(含三分之一)以上、或缺实习、实训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第十二条成绩综合评定(一)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考试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80%,不得少于6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提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考勤等考查确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0%,不应超过4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和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分别在开课时和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二)实习(实训)结束时必须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应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笔试或现场口试为辅,确保考核内容准确全面
7、。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都应准备考试试卷和评分方法,并按理论教学考试同样的要求进行。实习(实训)成绩根据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书、总结、作品等成果,以及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和考核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必须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笔试或现场口试为辅,实验课总评成绩根据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中的表现和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非单独考核的实验课,在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中,实验内容应占2040%,或实验课成绩以一定的比例记入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无实习(实训)笔记、报告的学生不予评定成绩。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者,以旷课论处。缺实习(实训)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该项实
8、习(实训)成绩记为为“分。教学计划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技能训练,以技能鉴定结果为其成绩。(三)考查课由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提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考勤等方面的考查情况确定成绩。(四)选修课成绩评定参照考查课执行。(五)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两部分组成,权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六)学生的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9、、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五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学校认定,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承认的课程为公共课、专业相关课程。第十六条补考和缓考、免修免考管理(一)补考1.成绩综合评定不及格(60分以下)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的补考。2 .课程缺课学时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载;考试违规违纪者,该科成绩以“舞弊”记载;旷考者,该科成绩以“缺考”记载,不予正常补考,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3 .凡毕业前不及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二)缓考考试前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
10、试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学科研部批准后,可以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材料(事假应有证明材料,病假应有有效的病情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审核和院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批。特殊情况可由班长或辅导员代办。有效的病情证明须符合以下情况:1 .到学校医务所就诊者,须有医务所出具的医师签字的诊断证明。2 .到医校就诊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校病历、化验单及门诊部的休假证明。经同意缓考者,可按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在规定的时间仍不能参加补考者,必须提前申请,否则按无故缺考处理。(三)免修免考1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
11、必须参照教学科研部课程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学生必须具有我校学历教育学籍。2 .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内容、同要求)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能力等级或资格证书(如计算机、公共英语等级证书、专业技能合格证书等),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3 .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内容、同要求、同层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4 .转学入我校学生,已修过同一课程(同内容、同要求、同层次),原学时数不低于现开课学时数,且取得合格成绩经我校教学科研部认可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5 .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内记“免修免考”字样,课程成绩按“合格
12、”记载。6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并提供该课程已取得的成绩(证书)原件,经教学科研部审核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考。7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提出申请,学生可以不参加免修免考课程的考勤登记。四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五、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13、;(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九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休学建议的诊断书,学生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表,所在学校(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按流程办理审核手续和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后,辅导员凭离校登记表告知学生限期离校。第二十条学校为入伍中断学业的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入伍学生需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核表,提交包含入伍通知书的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按流程审核备案。学校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并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
14、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超过两次。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由学生本人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按流程申请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或心理咨询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提供退役证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流程办理复学手续;(四)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
15、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五)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随高职扩招原专业学习,已获得的学分自动保留;如高职扩招原专业已无相应班级,由学校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允许后转入高职扩招相近专业学习;如休学前存在未合格的课程,复学后应参加重修;如休学时存在未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复学时应参加补考。六、退学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二)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40%或连续两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
16、50%者;(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不适合在校学习的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强烈要求退学或学校决定必须退学者。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第二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由教学科研部/学生发展部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其学籍。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