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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入伍学生与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鼓励我校更多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和我校在籍在读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第二章组织与服务第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学生发展部负责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办公室负责为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提供咨询服务与相关管理。第四条教学科研部配合招生办公室管理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
2、入学资格和退役入学的相关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和退役复学的相关服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被我校正式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间,凭入伍材料和录取通知书,及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六条保留学籍。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生须在入伍离校前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其“全日制在校生”身份,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或未办理延长休学手续者,视
3、为自动放弃学业,学籍不再保留。第七条恢复学籍。应征入伍在校生退役后,应在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到学校报到,原则上应由本人在开学之际凭退出现役证书申请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或办理延长休学手续。应征入伍至恢复学籍期间,不计算学习年限,学校根据学生恢复学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继续完成学业。第八条取消学籍。因逃避服兵役、弄虚作假行为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取消学籍。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九条优先转专业。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入学,除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转专业情形外,不受专业门槛和成绩限制,可申请优先转入学校当年开放的其他专业就读。在校生参军退役后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完成学业
4、,确有特殊要求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退役学生转专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并提供服务。第十条课程免修或免考。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入学或复学,可按规定流程申请免修或免考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记85分或良好,不免修申请免考课程的成绩记为95分或优秀。第十一条视同完成顶岗实习。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等有特殊要求外,学生的入伍经历直接作为顶岗实习经历,顶岗实习成绩记为优秀。第十二条学分认定及转换。学生服役期间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营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技术技能培训经历、营级以上单位的表彰证书、立功受奖证书等,经申报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实施
5、细则认定,可转换为需重修的非专业核心课学分或选修课学分。第十三条自学课程与学分确认。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自学原专业课程,教学科研部批复,经部队准假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学习的,确认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在规定时限颁发毕业证书。第十四条优先培养入党。在校生入伍并完成服役任务返校的共青团员,满足基本条件可直接向团组织推选为当年的“优秀共青团员”,原则上不受指标限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接收预备党员时,将学生报名参军和应征入伍、服役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纳入考评体系,己是入党积极分子且符合发展对象有关规定的,优先列为重点发展对象,优先培养入党。第十五条优先专升本。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毕业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专插本、专升本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教育资助政策。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规,导致本办法有关条款与新规不符的,按上级发布的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部、学生发展部和招生办公室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