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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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5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

2、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用于省级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以及避难设施建设。(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的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五)应急救援工作。主要用于省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社会动员、办公及与救援密切的相关工作。应急救援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和设施装备等的征(租)用。(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对确定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七)灾害风险防治。主要用于组织、指导、协调、

4、实施全省性各类风险灾害防控治理工作。(八)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九)自然灾害综合评估。主要用于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自然灾害类事件评估。(十)其他促进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救助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事项。第三章申报拨付及预算执行第五条省应急厅根据年度确定的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申报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省应急厅根据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需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排序设立省级安全生产及应急

5、管理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编制预算时同步更新项目库并储备后两年项目,项目库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项目库。第七条省应急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查和项目答辩),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经批复后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资金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第八条省应急厅根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预算批复规模、政府宏观政策、年度重点工作、预算绩效目标等各项因素,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含资金分配原则、依据、明细、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厅的分配计划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

6、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或确有规定需要对市县予以补助的事项,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一事一议研究安排。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实现当年支出,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实现支出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在年度预算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四章绩效及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省应急厅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专项

7、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全面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第十四条省应急厅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对重大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对绩效运行目标发生偏离、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资金支付,督促及时整改落实或作出调整。第十五条省应急厅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期开展绩效自评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工作,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重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

8、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应急厅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按照预决算公开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七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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