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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XX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局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用车)。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一)保障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二)机要密码电报、涉密及紧急文件材料的接收、传输
2、、办理和运送;(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四)应急车辆不足等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临时作为应急用车使用。第四条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执行紧急任务、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包括:(一)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以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事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二)保障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本局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三)本单位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四)承担法定节假日的应急值班保障任务;(五)经
3、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行需要。第五条行政执法用车是指用于行政执法公务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一)承担局本级执法监察、办理处罚案件、实施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年度执法计划等执法任务;(二)受省政府委托或授权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三)办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包括人民网、省政府网站有关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等)以及本局相关的信访、举报案件;(四)承担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保障任务。(五)配合、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来X开展有关安全监管专项工作任务。第六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
4、工作用车,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学习、走访慰问、医院探视和组织活动;(二)承担离退休干部工作特定事项及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任务;(三)在应急车辆、执法车辆不足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承担相关应急保障和执法工作任务。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使用。(一)严格履行公务用车使用审批手续。除实物保障用车和机要通信车、应急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使用均需提前3天,填写“申请用车单”,并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具体详细用途等要素,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紧急情况,可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审批手续。(二)严格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办公室(
5、车队)应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车辆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并按月公示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使用人、审批人和行驶里程、油耗等,接受本级机关职工和社会群众监督。(三)除特殊执行工作的需要外,所有车辆须定点停放在本机关指定车库和政务大厦地下车库。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应急车辆和开展工作必要的用车外,其他公务车辆须封存停驶。(四)严格执行省财政有关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大修等项目)、定点加油的管理制度。定点厂商按照省财政厅、省管局规定的维修保养单位、项目范围执行。对省财政厅、省管局未作定点规定的项目(日常保养等事项),可通过议标等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本局的定点日常保
6、养服务单位。(五)严格执行公务车辆标识化管理,行政执法用车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喷涂明显标识。第八条局公务用车坚持做到“六不得”。公务用车坚持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行政执法、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等事项,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司勤人员管理第十条办公室(车队)负责司勤人员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考核。人事教育
7、处负责司勤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劳动工资报酬标准。第十一条司勤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局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按时出勤,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格执行出车派遣制度,未经批准和派遣,不得私自出车。第十二条司勤人员负责对所开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整洁美观和车况良好。严格执行定点维修保养审批制度。第十三条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赔偿,由司勤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视情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办公室(含车队)负责组织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执行和落实,定期开展检查、督促落实工作。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报告制度。局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运行维护费、交通补贴发放等具体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定期进行公示并报省管局和省财政厅备案,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全局干部职工监督。第十六条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执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并将运行维护费、交通补贴的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