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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资源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 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与 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解除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所签订的书面文书,包括合 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合同)。第三条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 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审批、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归档。
2、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效率,维护我局 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局办公室为我局合同管理牵头科室、中心,按照 分工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根据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落实承办科室、中心及人员代表本局签订合同,加盖本局公章。2、负责本局各类合同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等条款等审核;3、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款项支付和收受;4、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合同的集中登记、归档保 管;5、其他交办事项。第六条 合同承办科室、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审核合 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基本情况; 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跟踪和
3、监督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 案或建议;及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 料汇总登记。第七条合同相对方的确定。除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 序签订的合同外,合同承办科室、中心在选择合同相对方时, 应当先行审核相对方的资信、履约情况,并根据合同金额, 按照财务审批权限报批。第八条合同文本的拟定。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 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科室、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 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制或备案的通用格式或示范文本。无 通用格式或示范文本的,根据发生经济活动的需求起草、审 核、签订,一般应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金
4、额、支 付方式、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 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违约 等法律风险。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原则上应当约定分期付款。 承办科室、中心和相对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 可以使用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1、30000元以下的一般性经济往来(涉及后续服务,可 能产生争议纠纷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2、同一事项当年累计金额IOOOOo元以下,即时履行并 结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往来。第九条 合同签订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 法律法
5、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条承办科室、中心及承办人对合同的采购方式、合 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进行 审查,对合同条款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进行审查,并按 照有关规定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保密项目合同应送 区保密委审核。局办公室对合同的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等条款审查。第十二条报局主要领导审阅签字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并 交办公室核对签名、落款时间齐全后,统一登记,加盖公章。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确定合同文本经审查后,由合 同承办科室、中心将合同文本,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签 署盖章。合同正式文本一般不少于四份,其中一份交办公室 留存。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承
6、办科室、中心应当在合同文 本双方签字盖章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备案。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科室、中心应当严格按 照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 相应的义务;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履行合 同质量进行验收。办公室对合同的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等进 行监督。合同签订后或履行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 应当履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科室、中心应当及时向 局主要领导汇报,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及 时变更或解除合同:1、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2、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 响合同
7、正常履行的;3、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 正常履行的;4、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约能力的;5、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6、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合同履约完毕或终止一个月内,承办科室、中 心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以及合 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交办公室按要求进 行归档。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维护本局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 利用合同损害本局利益,或为科室、中心、个人谋取私利。 合同履行涉及其他政府科室、中心的,经办单位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有关科室、
8、中心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需要 协助的内容。第十六条合同承办科室、中心应当根据本制度和科室、 中心的实际,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签订生效的合 同,应报送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填写数据资源管理局合同 付款进程管理表(附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进度款给 付、终结等情况,应及时填报。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 次清理。第十七条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期限填写数据资源管理 局招投标项目一览表,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提前三个月 报分管领导,并提醒承办科室、中心,由承办科室、中心做 好下一轮采购准备。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科室、中心 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后施行
9、。因己方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科室、中心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 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 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 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 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第二十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局党组集体讨论 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科室、中心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室、中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