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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工程变更报告。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的要求。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制度。第五条公司开发工程部为工程变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审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建立变更台账,妥善保存
2、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工程变更资料进行整理。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和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内容主要有:(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三)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四)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五)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六)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七)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
3、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第九条发包人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变更的建议;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或申请;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或申请。上述变更建议或申请的提出,应和发包方主管部门沟通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
4、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应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并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四章工程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所有的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书的提出必须和发包人沟通。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书;2、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4、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5、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6、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二)监理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程序1、监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书;2、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3、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4、
5、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5、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三)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书;2、 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3、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4、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四)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程序(1) 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2) 监理人审查并签署意见;(3) 公司各项目公司审查并签署意见;(4) 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5)监理人下达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也可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公司开发工程部召集财务部、公司各部门、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专题会议,对工程变更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各
6、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对已同意变更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公司开发工程部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上级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审查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变更项目名称;(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三)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四)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五)变更引起的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六)变更引起合同工期的变化;(七)其他必须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过程等资料,属于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在设计范围内的错漏修改除外。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审查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7、(一)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变更后不应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三)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四)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五)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六)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第十六条变更单价的审查(一)变更单价确认的前提1、工程变更申请已由承包人、监理、公司各部室、设计、公司开发工程部或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签署,并符合合同有关计量支付规定的项目;2、施工图纸已明确标示属于新增的项目;3、变更项目必须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计划。(二)变更单价的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如合同有规定,执行合同规定。如合同无规定,则按以下
8、原则处理: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并报发包人批准。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并按照相关定额及合同约定要求,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报发包人批准。4、额外工程应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单价和合同价。第十七条对于单项投资额变化在30万元以下或者对总工期影响在15日以下的一般变更项目,项目公司负责审批并报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对于单项投资额变化在
9、30万元以上或者对总工期影响在15日以上的一般变更项目及重大设计变更,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实施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必须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才能执行;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第二十条监理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等),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和合价)。第七章工程变更中参建各方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承包人根据施
10、工合同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提出变更或建议,同时提供相关的图表和文字说明。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本着对发包人负责的态度,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监理人应及时、明确的提出审查意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公正的履行监理的职责。第二十三条设计(地质勘探)代表,应认真、忠实的履行职责,对工程变更应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发工程部对于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应认真复核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应对工程变更申请或建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审批,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审查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开发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