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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树立法制权威,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通过各市、县(区)之间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开拓视野,加强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交流和协同机制,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应急管理系统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或单位。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组织形式。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可按照行业划分制定本级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领域的县、区(工业园区),省厅相关监
2、察处室可直接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第四条报备及审批。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交叉执法检查由安全监察一处统筹协调,有序开展,年终对全省交叉执法情况进行汇总。交叉执法检查方案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报安全监察一处备案,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相关业务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报厅党组。各市组织交叉执法检查报备与审批参照执行。第五条检查方式。1 .按照“A地区查B地区,B地区查C地区,C地区查A地区”循环的方式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根据重点行业领域特点也可采用“A地区查B地区,C地区查D地区”不循环的方式开展异地交叉检查;2 .按照“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
3、+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的执法模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3 .采用“联合检查、属地办案”的方法,检查组实施联合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受检地区负责衔接协调以及下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工作。第六条检查对象。确定执法检查对象要与省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执法工作薄弱的市(县)列为重点交叉执法检查区域;4 .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行业集中度高、执法任务重、倾向性问题突出的市县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区域;5 .随机确定被查企业。被检查的市(县)交叉执法检查前提供全部企业名单,由检查组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特点并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
4、象。第七条检查内容。交叉执法检查要明确检查内容,根据行业特点规律,结合当地实际,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有的放矢。第八条人员组成。交叉执法检查组由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和安全技术专家组成。组织实施交叉执法检查的省厅(市局)相关处室可选派1至2名业务骨干对交叉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可直接执法;参加交叉执法检查的市(县、区),选派1名负责执法工作的领导(副局长、监察支队支队长或副支队长)和2名熟悉执法业务的骨干负责组织检查;在专家库中抽取1至2名安全专家负责技术检查;受检市(县、区)安排2名有执法资格的业务骨干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负责本市执法检查工作的沟通协调、数据汇总、情况报送、问题移
5、交等工作。第九条检查时机。交叉执法检查结合汛期等重要时段、国家或我省的重要活动、应急部或我省安排的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要计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量。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检查准备。1 .制定检查方案。各执法检查组应提前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明确有关人员的检查任务分工;2 .执法工具的准备。受检地执法人员要携带好执法证件,准备好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记录仪和执法文书(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等);3 .执法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交叉执法检查前,要组织执法组全体成员
6、培训,统一工作程序和检查标准,强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第十一条检查实施。1.召开启动会。表明来意,告知企业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及企业的合法权利;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受检企业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 .现场检查。按照分工分别组织检查,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要当场采集时效性证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逐项提出处置意见;5 .召开总结会。检查组向企业反馈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置意见和工作建议。第十二条问题处置。1 .现场整改。对现场能够完成整改的问题,执法人员要依法督促企业当场进行整改,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整改前后的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取证;2 .
7、紧急处置。对需要当场停产停业整顿、紧急撤离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执法人员要依法督促企业当场采取相应措施,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做好现场拍照、录像等证据采集工作。需要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程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3 .限期整改。对当场不能够完成整改的问题,执法人员要依法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4 .简易处罚。对依法应对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场采集有效证据,向企业讲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
8、定,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现场向企业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5 .立案调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简易处罚除外)的涉嫌违法行为,检查组要提出处罚意见,由执法人员当场固定、完善时效性证据。第十三条善后工作。1.检查移交。对不能当场处置的问题要填写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问题现场移交表(附件1),检查人员、执法人员、安全专家确认签字后,由检查组向受检市(县)移交;2 .情况上报。各受检市(县、区)要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汇总表(附件3)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总体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交叉执法总结材料报省厅
9、(市局)牵头处室;3 .检查总结。省厅(市局)牵头处室要对交叉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梳理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撰写专题报告,向分管厅(局)领导和厅(局)党组报告;4 .检查通报。交叉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秩序良好的,应当进行通报表扬;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其中,对管理特别混乱、问题特别突出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5 .问题整改。各受检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问题整改督导和复查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坚持“五个当场工作原则。对检查发现
10、的问题,要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或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要当场完成整改或采取现场紧急处置措施;需要限期整改的,要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要当场启动调查程序,采集关键性、时效性证据;属于简易处罚的,要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执法检查痕迹管理制度。加强痕迹管理,原始执法检查资料统一管理。现场检查方案、问题现场移交表等原件及各类执法文书由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现场采集的各类证据资料要及时移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制度。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逐企建立问题或隐患整改和立案处罚台账,省(市)应急管
11、理部门相关处室加强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各市、县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确保所有问题按要求得到闭环处理。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和相应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按照XX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省厅(市局)向属地市(县、区)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令,挂牌督办。第十八条执法检查经费和保障制度。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其它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交叉执法活动,积极做好交通、食宿等协调服务工作。受检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配合交叉执法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相关防护工具。省厅组织交叉执法检查期间,各市自行承担执法人员的差旅费和相关补助;市局组
12、织交叉执法检查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及补助,由各市局根据本地财务相关规定自行决定。聘用安全专家的技术服务费用分别由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九条学习观摩执法制度。交叉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受检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就近安排同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乡XX监站执法人员进行观摩检查,现场学习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方法、检查标准和程序,不断提升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第五章奖惩机制第二十条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处(科)室(安全监察支队)应将交叉执法检查列入本单位绩效目标考核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将交叉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根据
13、交叉执法检查的成效,在全省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排名工作中,增加承担交叉执法任务地市(县)的计分权重。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在交叉执法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属执法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1 .故意泄露身份或者工作安排的;2 .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的;3 .纵容、包庇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被检查地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的;4 .虚假反映工作情况,或者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资料的。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严格执法办案。执法人员要全面落实执法“三项制度要牢固树立放纵违法行为就是失职的理念,敢于斗争、铁腕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严执法、零容忍。第二十五条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有关规定和厅党组有关要求,杜绝“四风”问题发生;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组及机关纪委的监督检查,知责明责、履职尽责。第二十六条加强新闻宣传。省厅(市局)监察处室(监察支队)在组织交叉执法检查时,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做好对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交叉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