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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课、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和统一学院排课、调课、停课及代课管理,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排课第二条各教研室在分配教师教学任务时,在平衡团队课时量、均衡教师任课门次等尽可能合理的前提下,应遵循选课的五个“适当优先”原则:(一)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适当优先;(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适当优先;(三)教学效果好、连续两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居本专业前百分之三十的教师适当优先;(四)教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适当优先;(五)上一学期考核优良的教师适当优先。第三条各教研室在分配教学任务时,应
2、尽可能考虑学校运行实际,兼顾教师、学生、教学场地分布、实训条件建设等实际情况,以便于优化排课管理。第四条各教学部门正职和分管教学副职履行工作职责按满课时计算薪酬,原则上每周排课均不应超过4节。如遇特殊原因必须超量任课的应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超量任课的,超过部分不计课酬。第五条年龄40周岁以下非高级职称教师,若无高校教师资格证,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12节;连续两学期学生评教排名居本专业后百分之二十的教师,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12节。第六条校内非专任教师排课,原则上每周排课不超过4节,且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一)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申请;(二)人事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审核合格;(三
3、)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拟任课程所属部门组织试讲合格;(五)教学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符合性审核;(六)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七条校外兼课教师排课,原则上一周排课不得超过12节,且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一)拟聘教师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二)拟聘部门推荐;(三)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四)质量管理部门会同拟聘部门组织试讲合格;(五)教学管理部门进行任课资格符合性审核;(六)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八条为了减少教学管理和研究工作对教学秩序的影响,教学部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上课及其他职能部门正(副)职兼课的排课,应
4、服从学校教学例会和有关会议安排。第九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每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由教学任务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调整。第三章调停课与代课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教职工的教育管理,严格教学纪律和考勤制度,从严把好请假和调课停课关。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各部门的调停课和代课率,学校将调停课和代课率作为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予以量化。第十一条教师应自觉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把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己任,尽量避免和减少调停课和代课,人人争做维护教学秩序的表率。第十二条课程表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更改,任
5、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教学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除有不可克服的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调课、停课和代课。第十三条调课、停课和代课实行所属部门、实训中心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制度。确有需要办理调课、停课和代课的任课教师,都必须按规定履行程序,认真填写审核表,经所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实训中心和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教师因无法进行补课需其他教师代课时,应寻求同一课程团队的专业老师代课,不得安排自习或复习等形式代替。第十五条调课、停课和代课审核表原件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课程所属部门、学生所在部门、实训中心、质量管理部门各存复印件一份。第十六条调课、停课和代课审核完成后,所属部门应及
6、时将课程教学变动情况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补课,如有违反规定,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教师无法按时进行教学,且事前无法按规定流程办理调、停、代课手续的,应第一时间向开课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所在部门须及时通知所涉及的班级停课,同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备。在突发情况解除后,教师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履行调、停、代课手续。第十八条凡未办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代课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并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办法有关条款与新规不符的,按上级发布的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