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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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一、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第一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一般)。第二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分级序号事项级别A-I未经教务处同意,任课老师未按所下达课表及作息时间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教学(不含课外活动及第二课堂活动)IlIA-2未经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2节课2节课以上IIIIIA-3教师非正当理由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10

2、分钟以上IIIIIA-4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1-2节课2节课以上11IA5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IIIIIA6任课老师确需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批准手续,但教学单位未及时通知学生IllA-7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到堂上课,未经批准自己通知学生停课自习IA-8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经学生举报并查实确有证据者IA-9任课老师不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安排的进度授课,随意删减规定的内容。未经教学单位同意,舍弃(或拖下进度)本学期课程内容:1/5以下1/5以上IIIIIA-IO在教学过程对学生实施体罚或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IIA-H教

3、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接收讯号和复机IIIA-12按教学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学期中:布置作业少于1/2未布置作业IIIIIA-13在有作业的课程,任一学生的作业本按规定交,但在整个学期中:批改作业IIIlI量少于1/3无一次批改A-14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没能按要求命题并呈交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给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IIIA-15考试评分以后半个月,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考卷IIIA-16全部考试结束后教师无特殊原因超过三天未报送成绩IIIA-17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数在5%至10%以内(不含10%)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数在10%到30%(不含30%)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

4、数达到30%及以上,或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导致学生由及格变成不及格或由不及格变成及格IIIIIIA-18造成学生个人考试成绩差错在5分(含5分)至10分造成学生个人考试成绩差错在10分(含10分)至15分造成学生个人考试成绩差错在15分以上(含15分)IlIIIIB-I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不按学院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认真填写和上交教学环节中要求填写的表格和要求撰写的文件IIIB-2教学单位秘书未按规定报教务处审核,IIB-3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缺席IIIIIB-4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推迟: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IIIlIB-5监考人员不按学校规定做

5、好监考工作,违反监考守则IIIB-6考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IIIB-7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达过程中:管理不善泄密故意泄密IIIB-8教学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学籍差错:10人次以下10-20人次20人次以上IIIIIIB-9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IIIB-IO因教学管理不当造成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10分钟以上IIIB-Il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过失故意IIIB-12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过失故意IIIlIB-13因教研室或教学单位没有按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IIIB-14采购中心不及时预订和准备教材、讲义

6、,使开课时出现无教材、无讲义的情III况。B-15单课教材库存超过近年年均用量5倍且在200册以上IIIB-16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1500元以上IIIB-17在上课时间内,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IIIB-18教学设施(含供水、供电、桌椅)等故障、破损,经教务处报修后,在预定时间内未修复IlIB-19教学设备(含多媒体设备、机房、实验室等)未及时检查、维护而影响教学Hl第三条凡我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均将记录在册,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酬金。第四条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优。二、处理规定与实行办法第五条教学事故发

7、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教务处做好记录。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第六条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和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主管院长。I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认定,1111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院长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根据事故的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人事处当月执行。第八条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I、11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保存。第九条本规定的第A3条,第A4条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班车遇交通故障、教师突发疾病(需出示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教学指导

8、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原因和情况。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性质特别严重者,提交学校处理。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I级事故1次,或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并相应扣发酬金500元。(二)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H级事故1次,或I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相应扣发酬金300元。(三)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In级事故1次,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并相应扣发酬金100元。三、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的教学计划内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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