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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第二章旅馆业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符合使用XX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2、(三)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六)取得营业执照。第五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五)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六)安装、配备与XX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七)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客房数、床位数以及监控设施、安全通道等分布情
3、况);(八)申请人的承诺书。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四)(五)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第三章公章刻制业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二)使用通过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四)取得营业执照。第七条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一)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
4、章检验报告;(五)安装、配备与XX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八)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以及安全通道等分布情况);(九)申请人的承诺书。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七)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第四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符合上述对应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已签章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条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第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该申请人在三年内提出的同类事项的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要对照本地“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及时调整办事指南,对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证照,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应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获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