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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超过50万 元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高管、核心人才,按其工 资性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 展贡献的奖励,前3年按IO0%给予奖励,之后2年减半奖励。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 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以及新区、各 区(市、县、开发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目录, 同时在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
2、 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纳税和缴纳社 会保险。第五条 人才贡献奖励申报由企业单位集中申报,不 受理个人申报。第六条 人才贡献奖励于每年3月集中组织申报,同一 人最高可连续申报5年,当年兑现发放上一年贡献奖励。第七条 申报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L首次引进到工作,与申报企业订立5年及以上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个人年度工资性收入(税前)超过50万元。第八条申报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申请表;申报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企业向人才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及其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材料(不含股权转让、股权分红、成果转让等收入)。第九条 申报流
3、程(一)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流程1 .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市 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申报。2 .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拟补贴名单。3 .公示。拟补贴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4 .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 贴资金拨付至人才本人银行账户。(二)其他企业申报流程L申报。企业(央企、省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非公 企业)于每年3月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 的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报 资料。2 .初审。新区、各区(市、县
4、、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部 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3 .审核。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区、 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拟发放名单。4 .公示。将拟发放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5 .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 分级负责、分级承担的原则,市级财政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 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各区(市、县、 开发区)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一并拨 付至人才本人银行账户。新区自行组织兑现后报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条 人才贡献奖励兑现发放管理期
5、间,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终止兑现。(一)人才及其申报企业达不到奖励兑现条件的。(二)人才因辞职、调离、开除等原因与申报企业解除劳 动关系的。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 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 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人才政策支持;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 要将新引进人才贡献奖励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才贡献 奖励由市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财政人 才资源开发经费按财税分享比例承担。引进到新区人才贡献 奖励由新区承担。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