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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强化劳动纪律,严肃工作秩序,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严格管理”的原则,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二条工作时间根据规定要求,个别公司和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员工上班超过10分钟到岗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离岗为早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第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经批准,超过0.5个工作日不上班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三)拒绝考勤,且无批准请假权
2、限相关领导签批的情况说明的。第五条员工的出勤情况,将与其本人的薪酬待遇、绩效考核、提拔任用等挂钩。第三章请休假第六条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下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事假、病假和工伤假。第七条请休假审批权限及程序(一)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假期0.5天的由总经理批准,1天以上(含)的由董事长批准;部门经理及副经理,假期0.5天的由分管副总批准,1天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1天的由董事长批准;员工请假1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的由分管副总批准,3-4天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4天的由董事长批准。第八条年休假(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年休假
3、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新进员工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进入公司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进入公司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四)新进员工当年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五)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内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六)鼓励员工正常休假。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员工的休假时间。第九条探亲假(一)根据XX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凡参加工作满1年
4、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1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每年1次,已婚员工每4年1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员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便休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计入探亲假假期。(二)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下半年试用期满的,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四)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从结婚的第二年起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五)员工的父亲(母亲)和员工的配偶住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六)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员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探亲假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八)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第十条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一)婚假: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一)产假:1.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为158天。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三)陪护假: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员工可享受陪护假7天。(四)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
6、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7天;旁系亲属(如兄弟姊妹等),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第十一条事假(一)员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二)员工每月可享有1天带薪事假,当月有效不累计;(三)事假可用休假冲抵,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病假(一)员工非因公生病的,应按规定申请病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二)员工每月可享有1天带薪病假,当月有效不累计;(三)病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病假在1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持三级甲等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住院须有住院通知单和医院门诊办公室证明,并将此证明附
7、在请假单后。(四)病假可用休假冲抵,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经市级医院和公司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从负伤到上班为止,此期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出差和外出报告第十四条员工出差前,按照外出程序报备,出差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十五条员工因公外出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正常考勤的,需提前按照外出程序报备。第五章奖惩办法第十六条每月初对员工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在公示栏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员工迟到、早退的,扣发其当日绩效工资;一个自然月内,迟到、早退连续五次或累计超过十次(含)的,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一个自然年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十次(含
8、)的,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第十八条员工在批准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和工伤假内,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计算。第十九条员工申请探亲假、婚假和丧假的,其路程时间以火车(目的地为国内)或飞机(目的地为国外)为交通工具计算;途中产生的交通费等,全部由员工个人自理。第二十条事假抵扣当月带薪事假和休假后,超过1天(含)的,按天数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累计超过15天(含)的,扣发当月工资;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30天(含)的,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第二十一条员工的日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
9、件规定,每月按21.75日计算。第二十二条病假抵扣当月带薪病假和休假后,在1一15天内的,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在16180天内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工资;在180天以上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4个月以上,如员工要求复工,为保护员工健康,防止病未愈过早复工,须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后,试工2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累计病假计算。对因长期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党委会研究批准,可给予适当生活困难救济,从员工福利费中列支。第二十四条员工未向公司请假,擅自旷工1-2日的,其当月薪酬按基本
10、工资的80%发放;单月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15日以上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考勤工作由综合事业部负责。员工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二十七条考勤统计时间为当月1日一31日,综合事业部于每月5日前(假日顺延),出具上月考勤统计结果。第二十八条借调人员的考勤,按照本制度执行;凡出现本制度所规定的奖惩情况,通知其原单位执行,并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因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在职培训等活动,确有需要请假的人员,应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给予适当假期。第三十条本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综合事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