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编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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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编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编制对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作用,有效控制公司人工成本,推动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综合事业部为编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三条编制管理工作是指:公司的编制总量和干部职数核定、编制方案审批、编制使用管理、编制动态调整等。第四条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效益导向原则。公司的编制总量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对标同行业同类型标杆企业,科学合理确定权属公司编制总量。(二)精简高效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提高效能的要求,从严从紧核定公司内部编制及干部职数,实现编制数量向基层一线倾斜,避免公司出现机

2、关冗员、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大企业病”。(三)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以净利润和劳动生产率指标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公司编制总量进行动态调整,以此控制公司人工成本,促使公司内部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实现人工边际效益最大化。第二章编制总量和干部职数第五条水发能源集团根据公司业务类型和企业规模,以经济效益为基本依据,对标同行业同类型标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公司编制数量逐一进行核定,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第六条一级权属公司的人员编制,由水发能源负责核定。二级权属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其所属的一级权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核定,报水发能源集团审批。第七条一级权属公司的干

3、部职数,原则上为:总经理助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本级员工总人数的5%;部门正职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内设机构数量;部门副职人员编制,不得超过本级员工总人数的15%。上述人员的任职,必须事前报水发能源备案。第八条二级权属公司的干部职数,原则上为:领导班子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员工总人数的本级8%(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方根据协议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另行研究);原则上不设总经理助理;部门正职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内设机构数量;部门副职人员编制,不得超过本级员工总人数的15%o第三章编制使用第九条公司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三定”规定,确保工作人员与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相对应;员工数量与

4、领导职数、中层职数、编制人数相匹配。第四章编制调整第十条公司编制总量以及一级权属公司的人员编制,由水发能源每年度核定一次。第十一条水发能源以公司上一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为基数,同口径对比公司当年完成情况,以此作为核定公司编制总量的依据:经济效益指标或劳动生产率指标下降的,编制可根据下降幅度相应减少;经济效益指标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指标未提高的,或经济效益指标未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指标提高的,编制维持不变;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同时提高的,编制可根据上涨幅度适度增加。第十二条公司因工作需要或突发情况急需引进高级人才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安置的,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可实行一事一议,由水发能源研究后给予特殊对待。第五章纪律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量。第十六条严禁公司擅自调整编制数量,以及在实名制管理中弄虚作假、超职数配备领导和中层、超编制进人等。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纪律处分;集体研究决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相应党政纪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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