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惩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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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惩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2、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第五条:本年级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将书面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年级主任,并由年级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跨年级的违纪情况由政教处处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对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长审批、政教处备案。第六条:学生记过(包括记过)以上

3、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讨论通过。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

4、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各项政治活动或学校集会缺席,情节较轻者;(二)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三)、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情节较轻者;(四)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五)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老师反映不好,每学期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二节者;(六)干部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发现同学中的违纪行为不报告者;(八)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九)不讲究卫生且经教育不改或故意破坏卫生者;(十)损坏花木、学校设施情节较轻者;第十一条:学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4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二)破坏公共财物、学校设施、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放学、放假后不及时关闭门窗,后果尚不严重者;(三)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四)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五)住宿生在寝室下棋、听录音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六)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七)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八)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

6、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二)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三)有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五)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带手机到学校者;(六)在校期间抽烟、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七)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H条者。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T0节者(一天内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算);(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

7、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学校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一)初次在河里、山塘游泳、洗澡者;(十二)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十一条者。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在三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校委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第十五条: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政教处档案,不记入学籍卡。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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