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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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第三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导处统筹管理。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适龄且符合到校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小学升初中无需参加统考,直接升至

2、初中阶段学习。凡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因残疾程度较重或者其他身体状况不能到校上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送教上门的学生依法纳入学籍管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残疾子女应依法主动与学校联系,送适龄残疾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招收条件不受地域、户口等条件限制。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第六条班额设置。培智班班额一般为610人,学前康复班一般为36人。第七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

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三章转学与借读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第九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

4、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第十二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三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

5、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十五条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第十六条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七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第十八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第七章学生处分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二十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二十二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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