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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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运营管理,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 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 88号)、民政部等11 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 1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 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本 市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 间休息、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其他

2、服务项目的设施。包括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 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其中,农村幸 福院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升级为街道综合性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并在县(区)民政部门 备案后开展业务。第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分为三种 模式:一是政府提供场地并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 由运营机构运营(以下称为“一类设施”);二是政府提供 场地,由运营机构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运营(以 下称为“二类设施”);三是运营机构自备场地,配置相应 设施设备

3、并运营(以下称为“三类设施”)。支持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方式开展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条 “一类设施” “二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三类设施”名称为“所在社区+运营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名 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第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应遵循以 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 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 快捷、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开拓场地与整合资源相 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建设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运营原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公益性为主,鼓 励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重点群体优先原则。市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等,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运营所需的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

5、划部门负责在新区和旧区成片 改造规划过程中按照人均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第十条 卫健部门负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 立或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第十一条 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 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 运营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行业监管、 编制资金预算等;负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 体规划。第十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细化本级养老服务政 策,对辖区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监管;负 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建设和评估考核;

6、负责 安排本级配套资金。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管; 负责运营机构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资金拨付。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协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 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 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七

7、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应当综合考 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1 .社区人口达到IOOOO人以上或老年人口达到2000人 以上;2 .建筑面积700(含)以上;3 .床位数20张(含)以上;4 .配备“十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浴室、理发室、洗衣室、阅 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其 中,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得超过200 m2o第十九条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社区人口为5000人

8、-10000人或老年人口达到1000人 以上;2 .建筑面积 300 Itf(含)-700 m2;3 .床位数10张(含)以上;4 .配备“七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 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 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第二十条 服务站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社区人口规模为5000人以下;2 .建筑面积 100 m2-300 m2;3 .床位数6张(含)以上;4,配备“四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休息室、阅 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第二十一条 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L 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

9、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多 个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二十二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 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与运营机构签订 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 违约责任。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 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 规范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和

10、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提供生活照料、文 化娱乐、餐饮临休、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二十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开放时间每 周不得少于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营业时间不得少 于8小时,运营时间以日间为主。第二十七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与 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 老年人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活动场所和物 品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通 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合作 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 健康档案

11、、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第三十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配备 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护理和心理咨询等人员。优先 聘用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第三十一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可以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公益项目。第三十二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公 开其执业证照、基本设施设备、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 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等服务信息。第五章政府补助第三十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分为建设 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两部分。第三十四

12、条 建设补助标准:每建设1所日间照料中心,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补助10万元,县(区)补助不 低于10万元;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补助30万元, 县(区)补助不低于5万元;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站,市级 补助20万元,县(区)补助不低于5万元。第三十五条 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局按照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项目数量,依据资金使用管理要 求予以拨付。“一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街道办事处(镇政 府)管理使用,用于场地改造提升、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等支 出。“二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理, 依据运营机构对场地改造提升、配置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补助, 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运营机构实

13、际出资额。“三类设施”的建 设补助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理,依据运营机构配置养 老服务类设施设备情况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运营机 构实际出资额。第三十六条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分级分类给予运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日 间照料中心14万元、服务中心9万元、服务站6万元。所 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负担,具体为:扶风县、陇县、 太白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由市、 区财政按照5: 5比例负担,其他县(区)由市、县(区) 财政按照2: 8比例负担。根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评估 结果优秀,全额补助;评估结果良好,按照最高标准的80% 补

14、助;评估结果一般,按照最高标准的60%补助;评估结果 较差,不予补助。第三十七条 年度运营补助应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 务设施日常运营,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物联网设 备购置维护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绩效等。第三十八条 符合运营补助条件的运营机构,每年3月 底之前,依据县(区)评估结果,提出运营补助申请,填写 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并附相关材 料,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县(区) 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市民政局审定。运营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1 .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报表;2 .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3 .运营机构统一社会

15、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 ,服务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表明 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5 .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的运营监管协议复印件 (验原件);6 .运营机构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 件(验原件);7 .运营机构的工作日志和财务核算报告复印件(验原 件);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 市民政局提出运营补助意见,对市级负担 部分商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至相关县(区), 县(区)于市级资金下达30日内足额配套本级资金,逐级 拨付至运营机构。县级全额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商 县财政局按程序逐

16、级拨付至运营机构。第六章监督评估第四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应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监督检查,及时 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居家 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 评估,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第四十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提供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第四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辖区内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满 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履约情况评估依据。第四十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建 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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