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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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的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矿山分级属地监管是指明确省内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应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落实的日常安全监管措施。第二章监管主体第四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

2、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监管力量实际,确定省内每处矿山的监管主体。(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管主体为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二)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为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因市级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县级部门的,须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其他矿山的监管主体为所在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第五条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矿山新建或关闭情况报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汇总辖区各县矿山数量变化情况并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

3、及时确定新增矿山的监管主体。矿山未确定监管主体前由所在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第六条监管主体所属地方政府对直接负责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应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明确联系包保责任人,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第七条对煤矿实行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市,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煤矿。第三章日常安全监管措施第八条监管主体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矿山落实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重点管控措施包括:(一)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人员驻矿监

4、管。-2-(二)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要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三)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四)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明确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五)对已关闭退出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5、(六)对尾矿库,要按照XX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苏应急202014号)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第九条监管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包保、盯守、巡查人员发现问题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应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应督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紧急情况撤人演练。要加强对包保、盯守、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

6、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第十条监管主体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压紧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责任人的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应组织分析研判所检查矿山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结合日常监管、联系包保等掌握的情况,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严格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履职尽责,着力提高执法效能。第十一条监管主体应定期组织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

7、判,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第十二条监管主体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销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具体措施包括:(一)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促使企业遵法、守法,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比照事故调查处理,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四)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五)对煤矿问题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要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省级、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公布。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省应急管理厅、XX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市级应急管理局;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县级应急管理局。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XX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X省矿山分级属地监管信息公示表序号矿山名称地址(市、县、具体地址)类型(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岩盐矿)规模(大型、中型、小型)运营情况(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上一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联系包保责任人及职务联系盯守或驻矿盯守责任人安全巡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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