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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 行,提升公司整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省属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和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 履职报告作出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出资管理的独 资、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公司委派的董事。第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履行情 况,董事会健全完善及规范运行情况、公
2、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情况和决议执行情 况,战略推动、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分配情况、全 面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公司或公司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及上年度整改事 项的完成情况、新一年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第三条董事履职报告内容主要体现履职情况,包括日常学习调研、参加董事会会 议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对所在公 司董事会或者决策委员会的评价以及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等。第四条所属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或者决策委员会设置情况,形 成决策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相应在报告中明确决策委员会的运行 情况及有关评价内容。第
3、五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每年报送一次,应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 报送。报告须经各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长签发。董事会年 度工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撰写,履行审议程序,并报送至公司;所属公司董 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六条董事履职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由董事所任职企业统一收集和报送,应分 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第七条职工董事的年度履职报告,应在向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后,再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八条董事会运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认为应该向公司或公司专题 报告的事项,以及在召开董事会前后应该
4、与公司沟通的议案,应由董事长及时向公 司报告,听取意见。第九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履职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工 作,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董事会及董事应保证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履职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董事若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董事对所在公司董事会违反政策法规或可能存在损害股东、公司或职工 合法权益的情况,应按管理权限向公司专项报告,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第十二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履职报告是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据。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所属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 告和董事履职报告。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