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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 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 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和特点,
2、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 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 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 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 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 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 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 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 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 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 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 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 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