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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废转运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废物转运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安全,提高危险废物转运工作的安全和科学程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运。第三条危险废物的转运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安全、卫生要求。第四条危险废物转运应按照物品特性选择适当的装置、设备和防护措施,保障转运人员的安全。第五条危险废物转运必须采取防止发生泄漏、飞溅和扬尘等措施,以确保环境的安全。第六条对于危险废物转运以上放射性同位素、病理危险废物、狂犬病动物等特殊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相应的国家法律和规定进行转运工作。第七条危险废物转运应进行事先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运培训。第八
2、条危险废物转运应建立现场记录和文档,保留至少三年,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包装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应参照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特性,采用统一分类系统。第十条危险废物应根据物品的特性,选择防护用品、包装和专用容器等装置进行包装。第十一条按照危险废物的法定分类、物理状态、生产工艺等因素,合理选择各种包装方式,并应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运应对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定期对包装进行检测和维护。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转运前应对包装进行标识和标记,确保转运人员可识别其特性和危险程度。第三章危险废物的装载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装载前应检查车辆结构、装置完整性、防护设备、紧固可靠性等,
3、保证装载安全。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装载顺序应按照各种物品特性、化学性质、物理状态等因素进行顺序性装载。第十六条在车辆装载过程中,应用其装载设备和相关防护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尘土、气味等有害物质,确保车辆周围环境安全。第十七条车辆装载危险废物或者运输途中车辆行驶产生异响、异味、异动等情况时,应及时停车检查并处理。第四章危险废物的运输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应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安全、卫生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行驶前应检查车辆的性质、技术状况、装置的完整性、防护措施的完备性等,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速度、路线、运输时间、目的地等方面应按照相关
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安排。第二十一条运输途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如路面坑洞、交通堵塞等),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安全运输。第五章危险废物运输的事故及应急处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途中如发生事故或发生外部自然因素等情况影响危险废物运输安全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第二十三条紧急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紧急预防措施、紧急更新和更换装置,以减小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员的损害。第二十四条当危险废物泄漏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尽量损害最小的方法,避免进一步泄漏和扩散。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救援,并对污染处置进行监控。第六章危险废物转运的安全监控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转运过程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控,包括危险废物转运工的防护、保护设备、危险废物车辆装载等。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转运监控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记录,以便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第二十七条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如出现危险废物泄露、照射、燃烧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求协助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施行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此规程不一致的,以此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