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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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的实施和管理,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科学技术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考核评估规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的依托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设备(设施)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普及推广诊疗新技术等创新活动,

2、省级财政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三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组织省临床中心认定、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根据认定、考核、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后补助。第二章经费安排与使用第四条后补助分奖励性后补助和服务运行后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补助的方式拨付。(一)奖励性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50万元/个;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临床中心),原则上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个。(一)服务运行后补助:建设一年以上省临床中心,依据年度考核或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为优

3、秀的支持30万元/个、良好的支持20万元/个,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50%;绩效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支持50万元/个,其他结果的不予支持。在川国家临床中心不参加省临床中心考评,须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每年支持30万元/个。第五条新建省临床中心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建设一年以上省临床中心参加绩效评估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须提交书面年度报告。第六条后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省临床中心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

4、助中提取管理费。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支持:(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二)确定方案。科技厅组织开展省临床中心新建评审和运行考评,根据省临床中心认定、考核、评估结果,形成后补助方案。(三)结果公示。后补助方案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四)补助实施。补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由依托单位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后补助申请表,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进行项目验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省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条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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