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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诊断及转诊制度1、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2、按照国务院卫计委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上报卫生所,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3、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县级医院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县级医院进一步治疗。4、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6、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计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