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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
2、定。(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3 .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4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5 .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五、附则1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