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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 挥应急周转金的作用,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 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 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而垫付的,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专项资 金。已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要求存储了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欠薪案 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欠薪应 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办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镇本 级每年安排200万
2、元(以后每年可进行追加),实行专款专 用。镇根据当地实际,启动资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安 排。第四条 按行政管辖范围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 企业拖欠工资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吃、住、行有困难的,可由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 行垫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一)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劳动者被 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 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 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 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
3、会 稳定的。第五条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动保障所立案 之日前2个月时间为限,原则上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 标准额的80%一次性或逐月垫付劳动者生活费。情况特殊的, 经镇政府相关领导或属地劳动保障所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 提高垫付标准。启用镇级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由 镇劳保所、镇财政办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经政府相关领导 批准,应急周转金由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应急周转金,并 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办理报批手续。情况紧急 或特殊的,经镇劳动保障所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按规定从 应急周转金中提取资金垫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然后再履行报 批手续。应急周
4、转金发放后,由劳动保障所向财政办报送相 关凭证,包括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具有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地劳动保障报对劳动者所在企业拖 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应急周转 金申请垫付审批表(见附件)。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对因欠薪发放应急 周转金后,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当地劳动保障所或镇 政府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 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垫付周转金款项。相关处理欠 薪纠纷的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应协助配合劳动保 障所追偿垫付的款项。如企业暂不具备偿付能力,必须出具 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所、财政办同意后,出具限期偿 还承诺书。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 偿还应急周转金。第八条对发放应急周转金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 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 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 在年终结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 收单复印件,经劳动保障所及财政办审核后,报请镇政府主 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额度不得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 转到下年度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帐明细核算。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