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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第一条安监机构设置和安监人员配备(一)项目部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一万五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项目部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协作队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并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
2、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施工队伍或外部劳务队伍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项目部或工区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项目,项目经理部专职安监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二条安监人员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3、1.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踏实忠诚,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4)良好的身体素质。2,任职资格与条件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政府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第三条各单位要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培养,要逐步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