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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10.4条1.21.3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应按GB 50058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库房爆炸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瓶车,铲车等作业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第4.3.1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7.3条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储存场所安全检查要点1.1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2、。1.4操作中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倒置。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1.5 乙焕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不受日光曝晒和没有腐蚀介质的地方1.6 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乙焕气瓶(GB/TH638-2020 )第9.5条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8.1.2条1.7 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21条1.8 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安全规定(G
3、B/T34525-2017)第8.2.2条1.9 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止气瓶倾倒。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24条1.10气瓶在存放期间,应定时测试库内的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2.6条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8.2.7条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828条1.13应定期对库房内外的用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M 8.2.10
4、 温度和湿度,并作记录。库房最高允许温度和湿度视瓶装气体性质而定,必要时可设温控报警装置。1.11 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1.12 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第8211条1.14 应建立并执行气瓶出入库制度,并做到瓶库账目清楚,数量准确,按时盘点,贝长物相符,做到先人先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W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M6.1.1条1.15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
5、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 4.2.5 条1.1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 7.2.3.1.2 条1.17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符合本规程723.1.3.2、7.2.3.13.3校验周期延长的特殊要求,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其要求适当延长校验周期。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921.2条1.18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