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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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 水平,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 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经营者是指从事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 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是指通过自有或者租赁的成品油油 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成品油储

2、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 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是指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 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零售网点,是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水上加油 点、农村加油点。第四条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流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项,解 决重大问题,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完善信息推送、 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执法合作,开展联合执法,统筹开展成品 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 活动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 规范高质量发展。第二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第五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 以下要求:(-

3、)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三)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四)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事、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油储 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 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危 险货物作业许可;(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 他要求。第六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符合 以下要求:(-)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自有或者租赁的油库应

4、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三)在港口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应当符合港口、海 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拥有水上成品 油储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 油水运接卸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衣法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四)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 营许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省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名 录清单,动态核实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依据公共综合信用 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的依 法

5、依规、经营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制度。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能源、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在 各自监管领域或者联合采取实地核蛰、资料审查、网络监测等 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商务部门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范围的成品 油批发、仓储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 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自接收之日起20 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反馈给商务部门。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第一节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第九

6、条省商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 规范,按照国家、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系列文件, 基于本省各地(区)经济、人口、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发 展、城镇化进展、替代能源发展趋势,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等因素,统筹考虑本省成品油市场需求,对本省成品油分销体 系发展进行评估和布局规划,制定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5年 发展规划。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按办法要求编制本地(区)成品 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报省商务部门评估后组织实施。新增零售网点规划设置应当优先用于成品油市场保供薄 弱地区和重点、难点项目。第十一条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当期江苏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当 地成品

7、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从事船用成品 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点,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 水域污染、水域准入等有关规定;(二)间距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设置,服 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 离不低于1.8公里;2 .道路型(是指国省道、县乡道)加油站设置,同侧两站 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5公里;按照道路交通有关规定,车 辆不能通行的,对侧两站间不作间距要求;3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4 .农村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时应当符合加油站(点)设置 间距要求;5 .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8、且正常经营的零售网点 转让、租赁时不作间距要求;6 .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积的零售网点改建、扩建不作间距要 求;7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其他要求。(三)长江水上加油点应当设置于服务区内,设立时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海事、水利等管理规定。优化内河存 量水上加油点(含岸基型加油点)的设置位置,保障船只成品 油供应。第十二条零售网点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零售网点用地性质应当为商业服务经营性用地,应 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优化存量零售网点的基础上,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 建设加油站,可以探索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的物流枢纽

9、、骨干冷链物流 基地、示范园区依法依规配套建设零售网点,保障成品油供应。(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公 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第十三条零售网点建设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 当履行下列程序:(-)新建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和建设申报程序:1 .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县(市、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 县商务部门)根据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 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成品油市场需求等情况,根据零售网 点的数量和区域,对零售网点提出规划确认的初步意见,报市 商务部门审核。对零售网点符合设置条件且公

10、示无异议的,市 商务部门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2 . 土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和商务部门设置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依法通 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3 .开工建设零售网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据规划 确认文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气象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开工建 设前可以通过“江苏省成品油管理平台上传有关材料,向当 地县商务部门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新建零售网点建设竣工后,取得

11、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依 法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上加油点还需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开工建设手续。(二)新建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向 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向 县商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予以受理的, 应当组织实地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审核相关材料;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 申请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

12、售许可证), 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三)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报程序:因安全环保隐患、市政形象配套、市场供需变化等,确需 改建、扩建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填写成品油零售 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 商务部门提交暂停经营申请材料并上交零售许可证,县商务部 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 经市商务部门同意暂停经营后,依法办理规划、安全、消防、 环保、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完成零售网点改建、 扩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商务部门现场勘查后,向市商务 部门申请恢复经营。市商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恢复经营, 并退还零售许可证;对不

13、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 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水上成品油零售网点改建、扩建,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 海事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原因暂停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只需填写成品 油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申请表,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 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暂停经营申请材料并上交零售许可证,县 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 材料,经批准后暂停经营。暂停经营结束后,可持暂停经营通 知,到市商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暂停经营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暂停经营或者 暂停经营超过规定期限,且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 零售网点,经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

14、关依法依规撤销零 售许可,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 道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延长暂停经营期限的,经市商务 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暂停经营期限。(四)零售网点转让、终止经营时,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 序:零售网点发生资产转让且受让人不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 经营的,或者零售网点终止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向零售 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商务部门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 资格注销申请材料,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 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核实后,下达注销成品 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意见书,收回零售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同 时通报相关部门。零售网点转让经营(不含租赁、特许经

15、营),受让人拟继 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在出让人办理原零售许可注销手续 的同时,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成品油零售许可 证。终止经营的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主动申请办 理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申报程序:租赁、特许经营或者其他零售网点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的,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或者县 商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县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经市商务部门核实后,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涉及零售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 收回原零售许可证,颁发新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

16、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 业。(六)零售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补办申报程序: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损毁或者遗失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及时 在发证机关网站发布损毁或者遗失声明,再向当地市商务部门 或者县商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受理 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发新的零售许可证,并公 告原零售许可证作废;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证的决定,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时,县商务部门应当提交的 材料:(-)县商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文件;(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土 地收储,或者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水域准入等文件材料;(三)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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