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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带班制度第一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施工时,要进行领导带班作业,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条应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落实。第三条项目负责人(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第四条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
2、管段内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讲话落实情况。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4.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第六条带班生产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2 .认真解决施工生产中的突发问题,严禁违规组织生产。3 .对项目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项目部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4 .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5 .在项目部驻地设立领导带班生产公示牌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