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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表序检查项目号1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2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3 2.相关证照不全的.4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5 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6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7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8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
2、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9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10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11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12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13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
3、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L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14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5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16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17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醒。18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19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I,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20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21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