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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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

2、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

3、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七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

4、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检查。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

5、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7、技术标准规定的。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没有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提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十一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二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

8、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含特殊消防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Ho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的结论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且函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

9、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0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

10、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纽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详见附件2),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11、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

12、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省通报。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中,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三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

13、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

14、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

15、收统一实施。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七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二十八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细则第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确定抽查对象。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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