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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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制度一、处方权限规定1.在职各级执业医师均有处方权;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办公室批准后方有处方权。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办公室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存药剂科作鉴。(以上医师均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2.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轮转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经考核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2、。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开方、取药。5.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发药。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二、处方书写规定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名、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未收载者,可参考其他有关资料,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即通用名)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同一通

3、用名有多种规格或品种的,在通用名后加括号注明。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药品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见药品说明等字句。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均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麻醉药、精神药品需用专用处方,不能与普通药开在同一处方中。5.每张处方仅限一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6.急诊处方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7.处方当日有效,过期应由医师更正签署后方有效,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8.中药饮片处

4、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包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前写明。三、处方限量规定1.普通药以3日量为限,最多不超过7日量,对某些疾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限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量。超剂量使用时,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5、过7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更换不同品种应视为连续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次处方上注明理由。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住院危重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限1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哽处方限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四、药剂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量用法;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五、对各种不合格处方的处罚规定1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登记,每月向有关科室通报一次。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办公室备案,对当事人员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交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处方权。3.对不按规定开具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交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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