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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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健全监理企业诚信体系, 提升建设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竞争环境,根据建筑 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等现 行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是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 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监理企 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

2、、 工程档案管理等)、监理现场行为(包括合同管理,对质量行为、安 全行为、投资和进度控制等)进行量化考核所形成的信用分值。第三条 凡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 理活动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港(以下简称“市外”) 的监理企业,其信用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 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 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第五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 管理工作。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3、以下简称局市场处) 牵头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 作。受市住建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 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为监理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监理模块为“淮安市监理行业 信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综合考核 信息、日常考核信息、行业自律四部分组成。第八条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市场经营 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组织信用代码证、以及在淮安市行政区域 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党组织信息、从业人员等基

4、础信息和企业 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第九条监理企业综合考核信息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 查中,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等按照有关标准综合量化考核。第十条日常考核信息是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 收集到的监理企业行为信息及企业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 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IOO分, 考核计分方式为得分和扣分两种,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信用分、 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行业自律分四部分组成,其中行业自律分 20分为附加分。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第十二条本市及外地进淮监理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向软件公司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

5、“淮安市监理行业信 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经局市场处核 对后,建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三条 各监理企业的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 并保持及时更新。市场处对企业录入的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和确认。第十四条 表彰、表扬、奖励和批评处罚等信息审核,应当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 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加分需要行政机关行文或其他机 关的书面材料,日常行为扣分可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机构书面 材料。第十五条综合考核信息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 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负

6、责录入、审核。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非企业原因查 证属实的,予以变更。第四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10 分、承接项目加分最高为20分、表彰表扬加分最高为20分。上述三 项得分总和即为企业基本信用总得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分是指对监理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 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为扣分项目。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二。第十九条综合考核分是指在综合大检查中,对监理企业市场行 为和现场行为等按照综合量化考核得分,总分为50分。企

7、业在建所有 项目综合考核的平均得分即为监理企业综合考核总得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加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对监理日常 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自我提高,为行业作出表率的加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得分、监理市场综合考核得分、 行业自律加分之和扣去日常考核扣分,即为监理企业信用考评总得分。 总分大于100分,以100分计。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信用评分不区分主增项和等级。第二十三条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外地监理企业初始信用 分以在我市监理的外来监理企业的本考核时段信用考核得分平均分作 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

8、考核时段按信用考 评办法重新计算。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本地企业的上一考核时 段平均信用考核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 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第五章 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第二十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综合考核,考核 范围为全市符合综合考核的工程项目。第二十五条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5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其 中前3工作日为信用考核结果公示期。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 时段。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 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监理企业对自 身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评价分公示期内

9、以书面 形式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 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得分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理企业也可通过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 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 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 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将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执行。第三十条评标时采用综合评标法的,综合评估法包含技术方案 分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2

10、0%;综合评估法不含技术方案分的, 可以按照工程造价,信用分所占比例在5%至10%之间(含本数);采 用信用分的招投标项目不再对企业的奖励和业绩进行单独要求,不再 对总监的业绩作加分要求。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第三十二条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加强监理企业考核信息 采集工作,引导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三十三条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 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发布等工作中,对玩忽职 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1、,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 法的,监理企业可以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监理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一、凡具备有效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即可获得企业 基本分10分,其中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需要成立党组织,否则不得 分。二、根据具体情况,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相应信用分值。(一)承接项目得分。监理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每一项 工程得1分,满分为15分,有效期24个月;监理企业按照在我市行 政区域内承接的每一项工程监理合同造价累计计算,每达到200万计1 分,不足20

12、0万按照200万计算。满分为5分,有效期24个月。项目 以“淮安市监理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项目有效 期以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基准推算;监理合同需要有相对应经备案或 施工许可手续的施工标段。(-)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 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 计得分,满分20分。L作为参建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国优工程、科技奖、鲁班奖), 每一次得3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类表彰的,每 一次得3分。最高分3分,有效期24个月。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获奖项目需要在“淮安市监理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 的监

13、理合同数据。2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在我省建筑活动中, 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含“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参建单位)的, 每一次得2分;作为参建单位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 每次得L5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类表彰 的,每一次得2分。省示范项目加L 5分。最高分3分,有效期24个 月。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获奖项目需要在“淮安市监理行业信用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合同数据。3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淮安市人民政府表彰(含“翔宇杯”优质工 程奖参建单位)的,每一次得1.5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淮安市城乡 建设局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得L 5分。市示范项目加

14、1分,最高分6 分,有效期12个月。获奖项目需要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理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合同数据。4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 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得1分;监理企业单独获得辖市(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得1分;作为参建单位为获得辖市(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分的,每一次加0.5分。最高分6分,有效期12个 月。获奖项目需要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有 对应的合同数据。5 、党建工作受到县(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县 (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级政府(含部门)及 以上的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

15、2个月。监理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一、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通报批评扣分1 .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24个月。2 .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淮安市人民政府通 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3 .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政 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受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12个月。4 .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未能按规定履职的行为、情况,被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

16、的管理监督部门诫勉谈话,或发出整改通知,或暂停施 工的,每一次扣0 5分。有效期6个月。5 .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L 5分。有效期12个月。6 .在建筑活动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每一次扣2 分,有效期12个月。(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1 .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 故,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24个月,以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报告为依据。2 .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 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以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报告为依据。IO -3 .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 一起扣2分。有效期12个月,以是否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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