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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行为信用体系 的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 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 况的信息。第四条 淮安市住房
2、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 施市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涟水县、金湖县、叶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 使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 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行政府推动、定期发布、信息共享、 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管理方式。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和采集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 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
3、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 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程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参与科技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 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 督管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 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 信用信息,其中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设计、勘察行为信息 和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 自行申报、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 会提供等方式。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进行申报。注册 地在涟水县、金湖县、叶胎县的勘察设计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淮安市区及外地 的勘察设计企业,由市住建局初审和审核确认。不良信用信息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行业主管部门采集,并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 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市住建局直接采集确认。第八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监察部门、招投 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工程消 防审查验收机构等,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 勘
5、察设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上报市住建局,涟水县、金湖县、吁 胎县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上报的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载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 册、录入淮安市、区(县)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并通过此平台同步公布在信用中国江苏淮安和市住房建局门 户网站。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 及以上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 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书为依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相关利害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 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
6、 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者上一级 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查证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证属实的, 予以变更或取消。第十条 淮安市、区(县)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 台为全市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 报等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一条市住建局或授权的行业协会以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定期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 评价并公布。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淮安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 息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进行。工程勘
7、察设计企业信用 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 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 信息减分的方法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可获得信用基本分。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 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 四个等级。第十五条市住建局或授权的行业协会定期对勘察设计企 业进行信用考核评级,以考评总分划分等级。A级得分为100分、 B级得分为80100分、C级得分为6080(不含)分、D级得 分为V
8、60分。第十六条考核评价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两个类别进行, 当一个企业同时具有勘察和设计资质时,勘察、设计分别考核评 价,独立计分。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 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淮安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标准(试行)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第十八条经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 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信用中国江 苏淮安和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 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在年度内定期公布, 勘察设计企业的考核评级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
9、效。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 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及 评标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将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 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优评 先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对A级企业,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动态核查。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和动态核查,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 监管对象。对D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日常检查,视具体情况预以警 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
10、。在 信用等级未改变前,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暂停办理 资质升级、出市诚信证明、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或资质核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 作中应当诚实守信,勘察设计企业应对自行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有虚假、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 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工程勘 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做到全面采集信息、 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 经营。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
11、真 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 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淮安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淮安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分值评分规则1一、重大不良信用行为1-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21-2以其他勘察、设计企业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31-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41-4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直接定为D级51-5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
12、违法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61-6因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定为D级71-7剽窃、抄袭和私自转让他人成果、产权的直接定为D级81-8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在承接业务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直接定为D级9二、不良设计/勘察行为(70 分)A、不良设计 行为2-A-1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5分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 的加权平均值;2、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的2-A-2未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设计的(含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审批)-1分102-A-3未根据勘察成果设计的-2分112-A-4设计文件未盖出图章、责任人
13、盖章(注册执业)或签字缺失的-2分122-A-5项目负责人与上传图审时的设计文件上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的1分132-A-6报审施工图专业不齐全2分审查或检查情况进仃评分;3、同一事项按最高扣分算。142-A-7报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2分152-A-8报审施工图纸与计算书不符的-2分162-A-9设计文件中指定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2分172-A-10未按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及时回复的,影响审 查进度的-2分182-A-1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一次不通过的-1分192-A-12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2分202-A-13施工图设计存在重大
14、安全隐患的3分212-A-1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5分/次222-A-15竣工后,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引起业主质量投诉并经查实的-3分/次23二、不良设计/勘察行为(70 分)A、不良设计 行为2-A-16设计成果有违 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的大型项目(个)1 2-2分/条1、取考核周期内所有项目得分 的加权平均值;2、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 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的审 查或检查情况进行评分;3、同一事项按最高扣分算。242-A-1735-3分/条252-A-18684分/条262-A-199-30分272-A-20中型项目(个)1 2-3分/条282-A-213-4-4分/条292-A-225 6-5分/条302-A-237-30分312-A-24小型项目(个)1Y分/条322-A-2523-5分/条332-A-2645-6分/条342-A-276-30分352-A-28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及市场行 为抽查不合格的-5分/次362-A-29通报批评的或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3分/次372-A-30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质量动态不合格的-5分/次382-A-31通报批评的或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3分/次核查39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