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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I目的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II范围适用于药学部。III制度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三、专柜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四、专用账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五、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2年。六、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七、按照规定审核处方,包括临床诊断、用法、用量等,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药库、药房负责人报告药学部主任、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销毁。IV参考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