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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共振室检查报告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I目的为规范磁共振室检查报告管理与质量控制。II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磁共振室。III制度一、所有磁共振检查报告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得到科室与医务管理部门共同认可的住院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出具。二、报告经由二线高年资主治医师或正、副主任医师审签。三、补充病历或检查必须由经管医师在申请单上详细记录注明。四、检查报告必须按照规范详细书写,异常征象应仔细描写特征后再出具诊断意见。五、会诊报告、更改结论报告、教学病例报告必须经过科室晨会讨论并严格按讨论结果签发,讨论报告需要更改意见时必须在下次晨会上说明。六、急诊报告必须及时签发,在不能确定诊断时,先出具临时报告并约定正式报告领取时间地点,并留患者详细联系方式。七、特殊部位检查结果阴性或结果与临床不符时(如急性脑梗塞早期),在及时出具报告的基础上,必须注明“必要时短期内复查(或变换体位继续检查),以排除早期梗塞”,或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八、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以上级医师或科室讨论意见为准,个人意见可以提出讨论,但在最终结论后,不得私下随意解释或相互诋毁。九、进修、新进、实习医师的报告必须由带教医师审签、负责。IV参考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