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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 管理,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效实施,根据风景名胜区条 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 胜区。第三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 程选址方案的核准。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 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观光电梯、培训 中心、疗养院、旅馆建筑、宗教建筑等设施;(二)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
2、或建筑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 务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 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须满 足下列条件:(-)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 可控;(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 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 申请表;(二)工程选址方案论证报告(包括工程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分析;工程的选址
3、比选方案;工程方案设计及其 他基础资料;工程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 析;工程用地红线图);(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四)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经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下列程序申请:风景名胜区在地级市市辖区范围内或同市州内跨县市 区行政区域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 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主管 部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在县市范围内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 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 务大厅省林业主管部门窗口提
4、交书面申请材料。第八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 理:(-)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选址 方案核准申请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书面审 查、实地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专家评审时间不计 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三)决定。依据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 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核准同意的,出具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同意的,出具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行政 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批准可以延 续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省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十条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行政 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 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行政许可:(-)项目规模突破行政许可范围的;()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地点发生变更的;(四)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延期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失 效后需继续选址建设的。第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 程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违反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 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 名胜区条例处理。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申 请表的格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