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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函(参考文本)民政厅:(社会团体)发起人申请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由(单位名称)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经研究,我单位予以同意(见附件)。现出具如下意见:一、成立(社会团体)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其职能涵盖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进行说明;就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若该社会团体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或者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此进一步说明。二、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我单位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审核
2、,认为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符合本单位对所属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查标准,具体审查意见如下:(一)关于(社会团体)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的审查意见;(二)关于(社会团体)名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三)关于(社会团体)章程合规性的审查意见;(四)关于发起人在(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的审查意见;(五)关于(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六)关于(社会团体)会员广泛性的审查意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审查意见。三、关于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我单位作为(过全团体L的业务主管单位,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附件:关于同意作为(社会团体)业备主管单位的批复(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关于同意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参考文本)(社会团体)发起人:你们关于申请我单位作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单位同意作为由你们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请发起人依法向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发起人在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前,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发起人责任。此复。(单位印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