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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西航道(荔湾段)、后航道(荔湾段)碧道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中国广州2022年 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8第一章设计条款8第一条定义8第二条各方的义务 10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13第四条设计要求 14第五条投资控制 18第六条设计周期 18第七条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19第八条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 20第九条设计违约和索赔 24第二章勘察条款 28第十条勘察内容 28第十一条发包方提供资料 28第十二条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29第十三条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 29第十四条发包方、承包方责任 32第十五条勘察违约责任 34第三章税费
2、 35第四章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35第五章法律适用及争议 36第六章不可抗力 36第七章文字约定 37第八章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 37第三部分合同附件38附件一勘察设计任务书附件二承包方承诺投入的设计及服务 人员一览表附件三中标通知书附件四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 证书)附件五投标报价清单附件六招标答疑及澄清附件七廉政责任书附件八保密责任书附件九 联合体协议(如有)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服务工作。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民典法;2、中
3、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6、广东万里碧道建设总体规划(2018-2035年);7、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碧道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9、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二、合同初步设计项目概况:设计范围:三、初步设计内容合同范围及内容:四、初步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1.承包方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 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项目运
4、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 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 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本项目勘察初步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其中:1 .工程初步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王 万元,工程初步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 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工程建安造价至 万元,折算工程初步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最终初步设计费基数按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准(初步设 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2 .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至 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至 万元,岩土工程 勘察
5、费至一万元,工程物探费王万元,地形图测绘及放线(含坐标系转换)一万 元。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 (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具体结算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发包方不再支付合 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2)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3)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4)协议书;5)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中标通知书;8)招标文件及其
6、附件;9)投标文件。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 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 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 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7、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十、设计开工时间: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期满自动终止。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其中发包方执八份, 承包方各执四份。(以下无正文)发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020- 传真:020- 地址:广州市 开户银行: 户名:账号: 邮政编码: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日合同签订地点:中国广
8、州市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章设计条款第一条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 1项目:指 C1.2 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发包方指广州市荔湾区水 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L 3承包方:指 o1.4 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 案设计、初步设计、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1.5 专项分包方: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以及
9、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1.6 设计联合体: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本 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承包方不得以 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1.7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 履行的代表。1.8 发包方驻场代表: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 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1.9 设计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1.10 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 付承包方按照
10、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LH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书面确 认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3 设计: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 务。L 14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 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 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 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
11、等技术资料。L 15设计周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1. 16设计服务: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修改、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 指导与监督,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 有关工程设计问题。1.17 设计服务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 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1.18 设计变更: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 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1. 19完整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1. 20有效性:指承包
12、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 要求。1.21 时限性: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1.22 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 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1.23 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1. 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
13、(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L 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 27天或月: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月指日历月。1.28 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9 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发包方的权利:2. 1. 1享有承包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3. 1.2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 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14、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同时,发包方还有权将承包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 1.3有权聘请国内外具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 单位,承包方应接受该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 工作。5. 1.4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 求的设计内容,为保证设计质量,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 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6. 1.4. 1合同签订前,对于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有权另行选 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7. 1.4
15、.2承包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 队伍的权利;8. 1.4.3已交给承包方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与承包方协商后另行 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针对上述情况,承包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并承担总体设计协调职责。9. 1.5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监督权。10. 1.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2.2 发包方的义务:1 .2.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 其完整性、有效性、时限性负责。2 . 2. 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方设计费。2. 2.3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 报建、报批手续。会审(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2. 2. 5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