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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如下:-、放射卫生培训的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其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二、职业健康监护的
2、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单位应当组织其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或者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2、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应当组织其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4、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3、并留存告知记录。5,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6、单位对于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7,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18871-2002等规定,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妇女怀孕期间不宜进行乳腺X射线检查。?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筌章。三、个人剂量的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须按照规定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2、本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3、发现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档案的管理本单位的XX科负责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按照法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终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