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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防护效果检测及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保证本单位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评价工作以及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二、本单位设备科负责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申报审核与竣工卫生验收工作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三、本单位的新
2、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施工。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前),应委托原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五、本单
3、位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须经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六、本单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每年)委托有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露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七、放射诊疗设备与工作场所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报告。八、本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与竣工卫生验收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与评价资料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