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经济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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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经济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信访工作 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及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区群众路线教育活 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信访部门,对来访群众应加强政策宣传,引 导其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上信访等形 式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

2、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 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信访工 作。第五条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访工作的最高领导 组织,信访领导小组决定的信访事项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 各部门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来 访接待场所,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 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接待地点和电话,公布与信访工作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查询信访事 项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章登记第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信访和上级交办、转送的信 访事项要进行登记。第九条来信登记。收到群众来

3、信和上级交办、转办的信函后,要及时拆封, 将信文、信封、保留邮戳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 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同时应填写来信处理流程单。 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来信登记应载 明以下内容:(一)来信人反映问题的方式(书信及电报、电子邮件、 传真等);(二)来信人的姓名、时间、地址(IP地址)、单位、电 子邮箱、传真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三)来信人反映问题的性质、主要内容及要求。第十条来访登记。来访登记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来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单位)、有效证件、联 系方式、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二)来访的人数、来访的次数(曾去何处走访过),领、 跟访

4、情况,就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 料);(三)本次来访事实、理由、诉求;(四)来访的具体时间;(五)来访行为(堵门、堵路、打横幅标语、静坐等);(六)处理方式。第十一条信访登记处理方式。(一)群众来信经领导签批后转纪工办办信科办理;(二)群众来访属信访机构受理范畴的,转纪工办接待科办 理;(三)信访人申请复查的转纪工办复查办办理;(四)来访人进行咨询的,转纪工办咨询室办理。第十二条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所有来信来访,件件登记、件件记录;(二)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格式统一、项目齐全、字迹工整、 记录准确;(三)来信来访登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 无关人员

5、扩散来信来访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等带出机关;领 导在登记表上的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第三章告知第十三条收到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以及收到的转送、 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收 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一)受理告知。各部门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 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 知的,应当自收到来信和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将受理情况报纪工办;(二)不予受理告知。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 访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 在办理期限内向有权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 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告知信访人等候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三)不再受理告知。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 理,直接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四)对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 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提出;(五)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

7、书面告知其应向纪检部 门提出;(六)有关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第四章受理第十四条 来信受理。来信登记后需主管领导阅批,按签批 意见办理。采用网上信访、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电话等形式的信访 事项参照书信访的处理方式办理。第十五条 来信交办。群众来信或上级交办的信函,根据领 导签批意见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第十六条 来访受理。信访接待人员接到登记转来的流程单 后,应及时开展接谈。(一)接谈。信访接待人员应查看来访人有效证件,核实来 访人身份。核实身份无误后,信访接待人员同来访人面谈,记 录来访人反映的详细情况及要求,多人走访由来访人推选5

8、名 以下代表参与接谈;(二)转送。信访机构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 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填写转送书;(三)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和有关 领导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交办。第五章办理第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 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暂不支持,应当对 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事实缺乏根据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 规定的,不予支持。

9、第十八条送达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直接送达信访申请 人,填写送达回证并请信访人签明意见;信访申请人拒绝签收 的可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中说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采取挂号信或 特快专递方式并保留邮寄存根和回执;对信访申请人下落不明 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及送达回证于送达后 10日内报上一级信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0 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0,并书面告知信 访人延期理由。第六章督查督

10、办第二十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督查 督力、”的原则。第二H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一)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二)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进 行督查督办;(三)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督查督办;(四)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五)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督查督办;(六)对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督查督办;(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的。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 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信访部门应履行“三项建议”职责提出建 议。第二十三条督查督办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发函督办。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发督 查督办函,说明督查督办事项、原由及要求;(二)派员督办。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 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可直接派员进行督查 督办。第七章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要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信访工作机构要 建立终结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应及时填写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登记薄,存档备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工作参照本 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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