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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办公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
2、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第八条己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勒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