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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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企业加强知 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 规范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示 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 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 见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 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是指经市场 监督管理

2、局(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评定,能有 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 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 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第四条 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 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 作用。第五条区局负责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 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团队组建,引导各级试点企业和示范企 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 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第六条评审专家库由业务指导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 会、企业等知识产权、

3、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 组成。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企业须在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 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 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 产权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满足第七条 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 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 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二)创造质量高。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5件以

4、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 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S)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 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IOO 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 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 销售额达到IOOO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 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 施和有效行动;(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 理规范(GB/T

5、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 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 条件外,还需具备:1 .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 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2 .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 产品年产值8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 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 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 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 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

6、变 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 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 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 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 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 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 务)年销售收入IOOO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 销售额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 年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且

7、市场占有率 在同域居前列。(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 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 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 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 费者忠诚度较高。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 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000万元

8、以上, 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400万元;或获 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 4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 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S)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 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 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 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第三章评定程序第

9、十一条申报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 料:(一)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 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 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 献等;(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 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六)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行为自查材料;(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

10、二条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属地提出 申请。区局对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 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 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 行评审,专家组评审(集中答辩)后提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 范企业名单。第十三条 区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区局对有异 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试 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 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授予“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知 识产权示范

11、企业”称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试点 企业”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 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二)接受区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三)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企 业登记信息变更、停业、破产、分立、被收购等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区局。(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重大社会影响的,区局撤销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知识 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

12、试点企业和示范 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一)弄虚作假,骗取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的。(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S)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第十七条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 期3年。每3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 消“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第十八条参与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 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 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区局负 责解释。2019年发布的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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