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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资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物资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提高报废物资的再利用价值,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废处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经学校同意报废的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仓库,重新调拨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处理。第四条报废物资应实行分类处理:机械、机电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塑料材料;各类家具等。第五条根据不同报废物资的可利用价值,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回收设备残值。第六条报废留用。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留用报废设备或零部件,由有关报名办理调拨领用手续。第七条教工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购买已报废物资。第八条对具有残值的报废物资,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组织收购商以公开竞价形式拍卖。经校领导批示学院有关报名共同参与。第九条无人回收的报废品,作为一般废弃物做为垃圾处理。第十条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必须通过公安部门、或环保部门核定的专业公司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第十一条拍卖报废物资所得的残值,由收购方直接交至财务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